资金的比例不低于45%。奖金的等级及 金额由地方机构自行安排,但最高奖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十万元。
体育彩票销售的同时,地方机构须公布中奖办法。中奖办法 应包括中奖说明、奖级划分、中奖名额、奖励形式、开彩时间、地点、 公告媒介、兑奖地点和兑奖期限等内容。
开彩活动要在公共场所公开进行,必须有公证人员现场监督, 开彩的全过程应对群众开放,并可邀请群众代表直接参加,严格遵 守开彩规则,杜绝一切舞弊现象。开彩之后,地方机构应及时通过 新闻媒介将中奖号码在其销售区域公告,并提供义务查询服务。 中奖者须持有效的中奖体育彩票,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兑奖手续。 地方机构和零售商在兑付奖金时,有权对兑奖的体育彩票进行真 伪鉴定,兑奖者须予以配合。
奖金应以人民币现金兑付,不得以其他有价证券或抵押凭证 充抵。有些地区需以实物奖励的,该实物必须是家庭实用、质量良 好、市场畅销的名优产品,且其价格计算必须低于当地市场零售中 间价。
兑奖期限届满,逾期未兑奖者,视为自动弃奖,不再予以兑付。 未兑付的奖金全部纳入体育彩票收益金管理。体育彩票销售管理 机构应在兑奖期限结束后的一周内,将当期体育彩票中奖及兑付 情况予以公告。
2.发行成本费。发行成本费是指用于体育彩票印制、发行、代 销及相关的设施和设备购置、租赁、维护等项目的支出。发行成本 费占体育彩票资金的比例不得高于25%,其中:(1)体育彩票的印 制费为4%;(2)国家体委体育彩票管理中心的体育彩票发行费为 1%;(3)其余为地方机构发行和零售商代销费。
3.收益金。体育彩票实际销售总额减去上述奖金和发行成本 费支出的净收人。为体育彩票的收益金。收益金占体育彩票资金 的比例不得低于30%。
收益金按以下原则分配:
(1)凡国家体委批准的1994——1995年度大型体育运动会的承 办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,在本地区销售体育彩票所得 的收益金,由该地区全额留成,全部用作补充大型体育运动会的举 办经费。
(2)其他代理销售体育彩票的地区所得的收益金,其多数 (70%左右)须交给大型体育运动会的承办省(区、市),用作补充大 型体育运动会的举办经费。
收益金由各级体育彩票管理机构的财务部门设立专门帐户统 一管理,专项用于发展体育事业,任何部门、单位和个人,不得以任 何理由截留或挪用,并须定期向社会公布其收人和使用情况,接受 公众监督。地方机构须建立完备的财务会计管理体系,财务从业 人员须经专门培训。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体委须对体 育彩票的管理和销售进行审计监督。体育彩票的发行、销售及有 关经济活动,应接受审计署驻国家体委审计局的抽审和同级政府 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。
从事体育彩票管理、发行、销售的人员和直接参与体育彩票规 则设计和生产的人员,不得购买体育彩票。